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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C干粉灭火器年检维修

发布时间:2023-02-11 23:08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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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年检是一种对灭火器维修进行规范的行业标准,标准适用于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的维修、报废,适用于对灭火器维修单位的维修条件和维修能力的评价。其它类型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可参照标准执行。

灭火器年检标准规定了灭火器维修的术语和定义、总要求、维修条件、维修技术要求、报废、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干粉灭火器应每个月都进行一次外观检查,主要检查压力表,当压力表指针低于绿线区时,应立即充压维修;新购买的ABC干粉灭火器罐体应5年水压测试1次,第一次检测后,以后每2年水压测试1次,罐体强制报废期限为10年。

灭火器应定期检查压力表,当压力表指针低于绿线区时,应立即充压维修,一般灭火器瓶压有效期限在1年半至2年,要定期充压或更换。灭火器应放在清洁干燥的地方,严禁爆晒和靠近火源;应妥善保管,严禁拆动。

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灭火器有多种类型,适宜扑灭不同种类的起火灾, 使用方法也不尽相同, 常见的有:

(1)手提式泡沫灭火器

泡沫灭火器适宜扑灭油类及一般物质的初起火灾。

使用时,用手握住灭火机的提环, 平稳、 快捷地提往火场, 不要横扛、 横拿。

灭火时, 一手握住提环, 另一手握住筒身的底边, 将灭火器颠倒过来, 喷嘴对准火 源,用力摇晃几下, 即可灭火。

注意:

不要将灭火器的盖与底对着人体, 防止盖、底弹出伤人。

不要与水同时喷射在一起,以免影响灭火效果。

扑灭电器火灾时,尽量先切断电源,防止人员触电。

(2)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适宜扑灭精密仪器、电子设备以及600伏以下的电器初起火灾。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有两种使用方式,即手轮式和鸭嘴式。

手轮式:一手握住喷筒把手,另一手撕掉铅封,将手轮按逆时针方向旋转,打开开关,二氧化碳气体即会喷出。

鸭嘴式:一手握住喷筒把手,另一手拔去保险销,将扶把上的鸭嘴压下,即可灭火。

注 意:

灭火时,人员应站在上风处。

持喷筒的手应握在胶质喷管处,防止冻伤。

室内使用后,应加强通风。

(3)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干粉灭火器适宜扑灭油类、可燃气体、电器设备等初起火灾。

使用时,先打开保险销,一手握住喷管,对准火源,另一手拉动拉环,即可扑灭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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灭火器充装维修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维修前应对灭火器逐具进行检查,确定并记录灭火器的型号规格、生产厂家、出厂日期、基本参数等信息。

6.1.2 灭火器维修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a) 对灭火器进行外观检查,确认灭火器的规格型号以及是否属于报废范围;

b) 检查灭火器的内部压力,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

c) 对确认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进行报废处理;

d) 对确认不属于报废范围的灭火器筒体、贮气瓶、器头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组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e) 对灭火器筒体进行清洗,干粉、二氧化碳及洁净气体灭火器应将筒体干燥后使用;

f) 检查灭火器配件,更换密封件和已损的部件;

g) 按灭火器相应标准和铭牌的规定进行灭火剂及驱动气体再充装,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h) 对维修后的灭火器进行维修出厂检验,检验合格贴上维修合格证方能出厂;

i) 整理维修记录。

6.1.3 对贮气瓶式灭火器进行维修时,贮气瓶不管使用与否,都应释放完驱动气体,对贮气瓶逐个进行水压试验、清洗、干燥、更换密封件、按规定充装驱动气体,并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1.4 灭火器维修过程应采取正确的操作方法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维修人员安全,特别是拆卸、水压试验、灌装驱动气体、报废等步骤。

6.2 拆卸

6.2.1 拆卸灭火器应采用安全的拆卸方法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只有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时,方可拆卸灭火器器头或阀门。

6.2.2 为防止污染环境,水压试验前应将灭火器筒体内剩余的灭火剂分别倒入相应的废品贮罐内另行处理。清理灭火器内残剩灭火剂时,要防止不同灭火剂混杂污染。

6.3 水压试验

6.3.1 一般规定

6.3.1.1 灭火器维修和再充装时,维修单位必须逐个对灭火器筒体和贮气瓶进行水压试验。

6.3.1.2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应逐个进行残余变形率的测定。

6.3.2 试验压力

灭火器筒体和贮存驱动气体的贮气瓶应按制造商规定的试验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6.3.3 试验要求

6.3.3.1 水压试验时不得有泄漏、破裂以及反映结构强度缺陷的可见的变形。

6.3.3.2 二氧化碳灭火器钢瓶的残余变形率不得大于 3%。

6.4 筒体清洗和干燥

6.4.1 水压试验合格的灭火器筒体内部应清洗干净。

6.4.2 灭火器的零部件不得用有机溶剂洗涤。

6.4.3 对所有非水基型灭火器,再充装前应确保空灭火器筒体内干燥。

6.5 零部件更换

6.5.1 灭火器筒体和器头主体(不含提、压把)不得更换,所有需更换的灭火器零、部件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5.2 水压试验合格的筒体,铭牌完整,但有部分漆皮脱落的,允许补漆,漆膜应光滑、平整、色泽一致,无气泡、流痕、皱纹等缺陷,涂漆不应覆盖铭牌。

6.5.3 变形、变色、老化或断裂的橡胶、塑料件必须更换。

6.5.4 用于贮压式灭火器的压力指示器外表面不得有变形、损伤等缺陷,压力值的显示应正常,示值误差应符合 GB4351.1-2005 中 6.13.3 的要求,否则应更换压力指示器,更换的压力指示器应与所维修灭火器的类型、20℃时工作压力、红、绿、黄区标示范围相一致。

6.5.5 喷嘴和喷射软管有变形、开裂、损伤等缺陷的,必须更换。防尘盖应保证灭火剂喷出时能够自行脱落或击碎。

6.5.6 灭火器的压把、提把等金属件不得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贮气瓶式灭火器的顶针不得有肉眼可见的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6.5.7 密封片、密封垫等密封零件必须更换,并符合密封要求。

6.5.8 灭火器的虹吸管和贮气瓶式灭火器的出气管不应有弯折、堵塞、损伤和裂纹等缺陷,否则,必须更换。

6.5.9 水压试验不合格或永久性标志不符合 GB 4351.1-2005中 9.4 或GB 8109-2005中 9.2.5 要求的贮气瓶必须更换,并将不合格贮气瓶作报废处理。

6.5.10 用于二氧化碳灭火器或贮气瓶的超压保护装置,其动作压力应符合GB4351.1-2005中6.10.4.7或 GB8109-2005中 6.10.4的要求。

6.5.11 水基型或泡沫型灭火器的滤网损坏的,必须更换。

6.5.12 推车式灭火器的车轮、车架组件的固定单元、喷射软管的固定装置损坏的必须更换。

6.5.13 车用灭火器应按制造商的要求更换专用配件。

6.6 再充装

6.6.1 在进行再充装时,应按制造商的要求进行操作。

6.6.2 二氧化碳灭火器进行再充装时不得采用加热法,也不得以压力水为驱动力将二氧化碳灭火剂从储存气瓶中充装到灭火器内。

6.6.3 再充装所更换的灭火剂应采用原灭火器生产企业提供或推荐的相同型号、规格的产品。

6.6.4 一种干粉不应与另一种干粉混合,亦不得被其污染;ABC 干粉和 BC 干粉充装设备应单独设置,充装场地应分隔独立。6.6.5 灭火器不得从一种类型转换成另一种类型,任何一种灭火器均不得转换充装不同种类的灭火剂。

6.6.6 送修灭火器中剩余的灭火剂不得回收再次使用(1211 灭火剂除外)。

6.6.7 洁净气体灭火器只能按铭牌上规定的灭火剂和剂量充装。

6.6.8 从 1211 灭火器中取出灭火剂时,应使用密闭的 1211 回收系统。取出的 1211 灭火剂应经净化处理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时,才可以循环使用。

6.6.9 可再充装型贮压式灭火器的充压须符合灭火器铭牌上所规定的充装压力的要求。充压时不得用灭火器压力指示器作计量器具,并应根据环境温度变化调整充装压力。

6.6.10 露点低于-55℃的工业用氮气、纯度 99.5%以上的二氧化碳以及不含水分的压缩空气,方可用于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的驱动气体,驱动气体的种类应与灭火器铭牌或贮气瓶上标注的一致。

6.6.11 再充装后的灭火器必须逐具进行气密性试验。

6.7 维修记录和维修标识

6.7.1 维修单位应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逐具进行编号,并按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6.7.2 维修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

6.7.3 每具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的灭火器都应贴有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应符合图 1的要求:

图1注: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粗0.6mm,红色,内框线粗0.2mm,黑色;“灭火器维修合格证”及单位名称字高5mm,其 余文字高4mm,文字为黑体黑色。

6.7.4 维修合格证应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筒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这些标识应自行破损。

6.7.5 贮气瓶维修后应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不允许打钢字),标明贮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同时还应有维修单位名称和充气的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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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规定

7.1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a) 水基型灭火器——6 年;

b) 干粉灭火器——10 年;

c) 洁净气体灭火器——10 年;

d) 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 年;

7.2 检查发现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报废:

a) 筒体、器头按 8.2.1、8.2.2 进行水压试验不合格的;

b) 二氧化碳灭火器的钢瓶按 8.2.4 进行残余变形率测试不合格的;

c) 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d) 筒体严重变形的;

e) 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f) 筒体、器头(不含提、压把)的螺纹受损、失效的;

g) 筒体与器头非螺纹连接的灭火器;

h)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结构等缺陷的;

i) 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的;

j)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k)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的灭火器;

l)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含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m) 被火烧过的灭火器;

n) 按GA 402 的规定应予报废的 1211灭火器;

o)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

p) 按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应予报废的灭火器。

7.3 报废灭火器或贮气瓶,必须在确认内部无压力的情况下,对灭火器筒体或贮气瓶进行打孔、压扁或锯切,报废情况应有记录,并通知送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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